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袁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决定

来源:本站 阅读次数:次 日期:2005-10-26 16:29:00
 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江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>办法》、《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》、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,为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,促使我区土地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、法制化、科学化的轨道,保障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,围绕市委、市政府提出的“创生态名城,建赣西强市”的目标,特作如下决定:

一、严格实行建设用地五统一”规定

1.  统一管理。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家管地,县(区)级以上人民政府“一支笔”批地原则,严禁乡镇及其他部门变相批地。袁州区所属乡镇(除湖田乡外)的土地征用、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、划拨、土地登记发证、土地市场管理及土地规费的收缴等工作,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代表区政府直接负责。

2.  统一规划。建设用地必须实行规划先行原则,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,各乡镇应做好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,不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不能供地。

3.  统一征用和收购储备土地。新增建设用地必须按照《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征用土地,用地单位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发生征地行为。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,由区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唯一代表区政府对需盘活的存量土地、闲置土地、破产企业土地和新征土地等予以收购储备。

4.  统一开发。建设用地的开发,要根据集镇建设需要、土地供应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,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代表区政府有计划、有步骤地安排或委托有关乡镇对土地进行统一开发,提升土地品位。

5.  统一出让。土地使用权出让,由区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有步骤地进行。出让的每幅地块的用途、使用年限、基准地价和其他条件,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拟定出让方案,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。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出让和非法买卖土地。

二、严格依法报批,切实保护耕地

    (一)农民建房用地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,由村民申请,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,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批准。审核和批准必须严格把握以下原则:

6、保护耕地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,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,特殊情况需占用耕地,应控制在区政府批准下发的年度占用耕地指标之内。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耕地“开天窗”。

7、一户一宅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面积的宅基地。标准面积为:①占用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建房的,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;②占用耕地建房的,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;③占用荒山、荒坡、荒滩建房的,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;④建房户人均占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25平方米。

8、规划先行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,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。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年度用地计划相衔接,集镇和40户以上的村庄必须编制建设规划,否则不得申请或审批村民建房。

9、旧村改造。“空壳”或建设“脏、乱、差”的村庄必须进行改造,否则不得申请或审批村民建房。旧村改造根据“六个一”(省略)的要求,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工作,旧村改造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、村委会审查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、区政府审批。旧村改造资金,本着“谁受益、谁投入”的原则,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收费方案,报区政府审批。

10、依法审批。农村村民建房必须履行以下审批程序:①建房户本人提出申请,说明建房理由;②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同意,避免用地纠纷;③村委会审查,审查是否符合6、7项所规定的条件;④乡镇人民政府审核,审查、复核是否符合6、7、8、9项所规定的条件;⑤区国土资源分局批准,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。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现场放线,建房户方可动工兴建。

(二)、项目建设用地。项目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报批和依法供地,首先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,按项目用地规模将有关资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,经批准后由区政府根据项目性质决定采取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供地。

11、划拨用地。下列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:①国家机关办公用地;②公共基础设施用地;③公益事业用地。

12、出让用地。11项所规定外,所有项目用地均应采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,商业、旅游、娱乐和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,必须以招标、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,但工业等特定项目用地也可采取协议出让,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包括征地、报批和开发费在内的成本价。

三、落实责任,强化措施

13、分工协作制。节约土地,保护耕地,规范土地市场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,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履行职责,齐抓共管。①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全区各乡镇(湖田乡除外)土地的管理、监督和检查工作。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、法规的行为、限期拆除违法所占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;依法对违法、违规土地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需强制执行的向法院提出申请;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,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;国家工作人员有土地违法行为的,应当向区监察局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。②区监察局负责土地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,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土地违法、违纪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③乡镇人民政府、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。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村镇建设规划,审核村民建房,做好旧村改造工作;及时阻止未批先建或乱占耕地行为,制止不力应及时上报;协助区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和案件查处工作。

14、责任追究制。保护耕地和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实行行政“一把手”负责制,对未批先用和非法出让土地严重的地方、单位和个人,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。具体规定如下:①对村干部,在全村范围一年内发现未批先建5起(损坏耕地2亩)以内、或在基本农田、一般农田“开天窗”建房一起(损坏耕地0.5亩)的,分别给予村主任及有关村干部撤职或撤职以下处分,超过上述限额的建议罢免其村干部职务;②对乡镇干部,在所管辖范围一年内发现未批先建5至10起(损坏耕地2至5亩)、或在基本农田、一般农田“开天窗”建房2至5起(损坏耕地1至2亩)的,分别给予分管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撤职以下处分。一年内发现未批先建10至20起(损坏耕地5至10亩)、或在基本农田、一般农田“开天窗”建房5至10起(损坏耕地2至5亩)的,分别给予乡镇主要领导撤职以下处分,分管领导撤职处分。一年内发现未批先建20起(损坏耕地10亩)、或在基本农田、一般农田“开天窗”10起(损坏耕地5亩)以上的,建议给予乡镇主要领导撤职处分;③对区国土资源分局干部,在所管辖范围一年内出现未批先建5起以内、或占用基本农田、在一般农田“开天窗”建房一起,而未及时查处和及时向乡镇和分局领导汇报的,分别给予所长及所有关人员撤职以下行政处分,超过上述限额的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。在全区范围一年内发生20起未批先建、或5起占用基本农田、一般农田“开天窗”以内的,而未及时查处或未向司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,分别给予执法大队长及大队有关人员撤职以下行政处分,超过上述限额的分别给予局长、分管副局长、执法大队长撤职或撤职以下行政处分。

15、审批负责制。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查、审核、审批,由村、乡(镇)、区自下而上层层把关,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违规审批的,谁同意谁负责,造成资产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,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未批先建、批东建西或批少建多者,占用耕地的或虽未占用耕地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,责令其限期拆除非法建筑,占用耕地的限期还耕,否则由司法部门强制执行。

四、本决定由宜春市国土资源局袁州分局负责解释。

五、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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